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公益信托 公司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公益信托 公司以及公益信托公司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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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托具有哪些特点什么是信托帐户家族信托如何盈利,还是只是为了保本?公益信托的设立与终止公益信托具有哪些特点1、目的必须是完全为了社会公共利益。2、受益人是不完全确定的。3、公益信托必须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4、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机构监督。5、不得中途解除合同。
什么是信托帐户信托帐户是一种由委托人向信托公司委托管理的资金帐户。信托公司会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来管理这些资金,包括投资管理、保管、账务等方面。委托人可以选择设置不同的受益人,并按照约定的比例分配资产。
信托帐户的主要优点是能够为委托人提供资产保护、秘密性和避税方面的优势。此外,信托帐户还可用于资产规划、遗产策划和慈善捐赠等方面。需要注意的是,信托帐户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委托人要选择信誉良好的信托公司进行委托管理。
家族信托如何盈利,还是只是为了保本?规模做到20亿左右可能才会盈亏平衡,但做到20亿并不容易。
普益标准近日发布的一份报告显示,2017年末,有近30家信托公司开展家族信托业务,存量规模合计超500亿元,存量产品数近3000单。其中,建信信托、中信信托、外贸信托等公司规模居前。
“在房地产、政信等业务开展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各家信托公司都有想往财富管理、家族信托加大力度转型,不过这条路也不是太好走,发展快的多是与银行、保险有合作的公司。”8月15日,一位华北地区财富部门人士称。
多位从业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目前家族信托业务正快速成长。不过总体来看,目前家族信托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纳入家族信托的资产类型以现金为主业,功能上以实现财富传承及增长为主。业务实操中面临客户认知、系统建设、盈利等痛点。
“目前来讲,家族信托还是一个战略性业务,在没有上量之前很难实现盈利,这应该是很多公司都存在的情况。”一名央企背景的信托公司人士称。
规模合计超500亿
统计各家公司年报的提及频次,不难发现,近年来家族信托一直是各家信托公司的重点业务创新方向。其中,2017年家族信托被提及28次,仅次于资产证券化和慈善信托,位列第三。
努力之下,家族信托业务也在快速成长。8月初,建信信托发布的《中国家族信托白皮书(2017)》(下称“白皮书”)显示,截至2017年底,建信信托已设立家族信托累计金额超过250亿元,各系列家族信托设立单数超过650单。同时,其最新披露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末家族信托已落实配置规模超过300亿元,单数超过800单。
另外,山东信托截至2017年底,家族信托已签订合同金额达到46亿元,其中,实际交付的信托资产规模达到28.9亿元,同比增长270%。
“发展很快,我理解的很快,就是比去年超过1倍,比如去年10个亿,今年至少20亿。”一位华南地区家族信托从业人士称。
他认为,家族信托的快速增长主要有两方面因素,一是产品越来越成熟,以前都是千万门槛,如5000万起,现在产品线丰富,有几百万的,也有几个亿的产品。二是经过几年的市场教育,大家对家族信托的认识越来越清晰,其实需求一直在,不过以前大家刚接触,不敢下决定。“现在客户和信托公司都往前走了,成交就会上来很多。”
随着客户认识的深入,其核心诉求也逐步转变。盈科全国家族信托中心主任兼首席律师李魏称,委托人的需求越来越个性化。家族信托发展之初,委托人还是金融理财思维,通常会问保不保本,回报多高,然后慢慢开始了解家族信托的主要功能不是投资增值,而是保障财产的安全与传承。现在的委托人,会提很多个性化需求,比如要求受益人在领取费用时,必须当着监察人的面默写一段家训等。
“以往客户会问多少收益,是不是可以避税、避债,这三个问题都不是家族信托的核心。”前述华南地区信托公司人士称,“我们的工作通俗来说,就是把钱放到一个独立的账户下,分次分配,按条件领取。”
白皮书称,经过几年的精耕细作,家族信托业务不断在境内市场生根发芽,可以预计,未来十年家族信托将如过去十年信托行业一样高歌猛进。
过去十年,信托业资产规模从2007年的不到万亿,至2017年末达到26万亿。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当前业务规模、单数发展很快,但是各家信托公司发展程度不一,部分公司业务规模已突破100亿,但是也有很多公司尚未开展业务。近30家信托公司家族信托存量规模合计超500亿元。白皮书指出,现阶段国内家族信托业务尚未形成特别强的单一品牌效应,也远未进入纵深服务客户的阶段。因此即使是后起之秀,也有弯道超车的机会。
谁是最亲密的渠道
据了解,在目前家族信托业务实操中,仍面临客户认知、系统建设、盈利等痛点。
前述华南地区从业人士称,目前家族信托增速‘起飞’是在基数较低的情况下,其实客户认识还有可以进一步提高的空间,客户教育需增强。另外,规模上来了,服务一定要跟上,尤其在控制好出错、遗漏的比例等后续服务上。
推出管理系统无疑是保证后续服务水平的重要手段。“一些公司还是用传统业务的流程和模式,这会在很多细节上影响到项目推进效率,不过系统建设需要资金投入,不投钱哪来的系统?”一位西南从业人士称。
前述华南地区信托人士称,家族信托规模到了50亿,再不做系统就很难推进。他认为,相比于国外,我国境内家族信托客群基数大,可以用系统化、科技化去家族信托,这样既能控制操作风险,也能让跟多人享受到服务。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就是盈利,前述西南地区信托从业人士称,现在市场看着挺好,但赢利确实是一个问题。他根据公司情况测算,规模做到20亿左右可能才会盈亏平衡,但做到20亿并不容易。“如果做mini信托需要很多单,过程中还有同行愿意做‘地板价’,有的公司要千二,这太低了。如果大家拼价格,又因为价格低不愿意花太多精力,容易形成恶性循环。”
前述华北地区财富部门人士直言,这两年家族信托业务做得相对较多,是因为现在不以盈利为目的,公司想首先把业务做下来。这个过程中,有不少业务属于资产配置,还没有走到财富传承这一步。
“现在要把家族信托规模做上去,还有赖于银行等渠道,但由于这块业务收费较低,在跟渠道分润时,没有太多可分的东西,这也使得渠道经理推动业务的意愿没有很强烈。信托公司是需要利润的,如果3-5年都很难看到家族信托形成明确赢利点,公司管理层可能也需要考量。”前述央企背景的信托公司人士称。
据梳理,目前国内家族信托主要有信托公司主导模式、银行主导模式、银行和信托公司合作、保险公司与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等五种模式。
前述华北地区财富部门负责人认为:“未来真正能做大的是‘银行+信托’模式,银行不仅是引流,还能提供综合结算、汇兑、报税等服务。如果没有银行配合,信托独立做,小打小闹可以,想做大很难。另外,保险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合作伙伴,不过相比而言,银行还是更全面一些。”
公益信托的设立与终止什么是公益信托设立
公益信托设立又称公益信托成立或产生,是指相关当事人依照信托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公益信托的行为。公益信托设立是最基本的信托行为,是公益信托关系产生的基础和前提。由于公益信托涉及公众利益以及公益信托享受一系列优惠政策,法律对公益信托设立有着更为严格的要求。公益信托设立除了遵守信托设立的一般规定以外。还必须遵守~些特别的规定,如必须具有公益目的、受托人的选任必须经过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等。
公益信托设立的条件
公益信托设立的条件是指法律对公益信托设立所做的要求。公益信托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要有确定的公益目的
信托的设立是为了实现一定的信托目的而设立的,没有信托目的信托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就此点而言,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都是一样的。因此,无论私益信托还是公益信托设立时必须具有明确的信托目的。
就公益信托来说,其设立时不但要求信托目的是确定的,而且要求信托目的必须具有公益性,这也正是公益信托区别私益信托的地方之一。公益信托的目的必须具有公益性,否则不得成立公益信托。公益信托目的的公益性指的是公益信托目的必须是为了发展公益事业或使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受益。信托目的是否具有公益性要由法律加以规定,各国关于公益信托目的范围的规定并不相同。根据我国《信托法》第六十条规定,设立信托出于下列目的的,信托目的具有公益性:(1)救济贫困;(2)救助灾民;(3)扶助残疾人;(4)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5)发展医疗卫生事业;(6)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7)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这些信托目的要么是为了实现慈善、要么是为了发展公共事业。都具有公益的性质,围绕这些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就是公益信托。
2.要有确定的信托财产
公益信托是围绕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受益而产生的法律关系,没有信托财产,信托就失去存在的基础。信托财产具有高度的独立性,其不同于受托人财产.也不同于委托人和受益人的财产。受托人对信托财产有权管理和处分、并就管理信托财产的行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同时受托人就信托财产收益有向受益人交付的义务,受益人也就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的收益享有受益权。因此,在公益信托关系中,不但要求有信托财产存在,而且必须要求信托财产是明确的.否则,受托人就没有管理和处分的对象,受益人也就失去受益的基础。
信托财产是由委托人提供的信托财产的确定取决于委托人的意思和行为。委托人确定信托财产的意思一般通过信托文件或信托遗嘱予以表达,具有确定信托财产的意思是确定信托财产的前提,但仅就信托财产确定作出意思表示,并不能达到确定信托财产的效果,还必须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委托人只有将财产交付给受托人以后才能形成确定的信托财产。可见.公益信托的设立要求委托人将财产向受托人实际交付,以形成确定的信托财产。
3.受益人不得被特定化
受益人是公益信托关系的当事人,没有受益人信托关系难以成立。但作为公益信托设立的特殊条件,要求受益人在公益信托设立时必须是不得特定的。公益信托是为公众利益或公益事业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如果信托成立时受益人就被特定化了,信托只能理解为是为特定人设立的私益信托,此时信托即便成立也构不成公益信托。因此,作为公益信托的条件要求,受益人在公益信托成立时是不特定的。
4.要有经批准的合格受托人
受托人也是公益信托的当事人,而且受托人承担着管理信托事务的重任,因此法律将受托人的存在作为公益信托成立的条件要求。
一般来说,法律没有规定什么样的人可以作为受托人,于是公民、组织似乎都可以作为受托人。但应当注意的是由受托人管理职责决定,受托人应当具备基本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才能够成为受托人。
另外,由于公益信托涉及公众利益,受托人的选任应十分谨慎,为了保证选任的受托人正确履行职责,防止规避法律、损害公益事件的发生,法律规定受托人的选任必须经过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
5.要采用书面形式
一般来说,信托的成立与否并不受行为形式的影响。但是考虑到信托制度的特殊性及其中的特殊法律关系,我国《信托法》要求信托设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对公益信托来说,由于其设立要经过管理机构的批准,采用书面形式更便于管理机构、了解信托内容及对受托人的选任,以方便管理机构对信托设立批准与否作出决定。因此,公益信托设立更应该采用书面的形式。
根据《信托法》规定,信托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其他信托文件,对这些书面形式,公益信托设立时均可以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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