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占地3万多平方米,
有员工200多名 ,
具有中高以上职称技术人员30多名,
拥有国家二级防水资质证书,
系列防水隔热材料
在全国几十个省市的建筑单位使用。”
这样的公司总不是“撮把子”吧?
但是
68岁的李嗲嗲向企业“投资”20万,
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
66岁的方嗲嗲“投资”25万,
竹篮打水一场空!
……
来看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被告人董某某系腾龙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下有四家子公司。另外,董某某投资有老年公寓、商务会所等产业。
2011年2月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董某某个人出资200万元加盟长沙市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并授意被告人钟某加盟该公司并成立湘乡市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投资公司),由钟某任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被告人冯某某、李某某为业务员。
A投资公司成立后,该公司在车站等地设立广告牌,印刷宣传资料,派出业务员向社会公众进行非法集资。
董某某以腾龙公司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创建品牌需要周转资金为名义,指使业务员先是向熟悉的亲戚朋友借款,在产生影响后,一些不具有亲友关系的人便主动找到腾龙公司并借款给该公司。
业务员将客户带到A投资公司后,将A投资公司的宣传单以及腾龙科技集团公司的宣传资料给客户看,业务员介绍了腾龙公司的“前景”后,以腾龙公司要扩大生产规模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借款”,承诺支付月利息2分至6分为诱饵,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从而促使客户相信“借款”给腾龙公司有利可图且有保障。
2014年6月至9月期间,董某某与他人合伙在宁乡投资温泉谷老年公寓等项目时,因资金短缺,便以购买养老服务金银卡、铂金卡的形式,吸收了51人的资金。
经查实,董某某以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宁乡某温泉谷老年公寓等作为融资平台,非法向社会不特定的900余人(其中相当部分为老年人)吸收公众存款超2.1亿元。被告人钟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031万余元;被告人杜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751.7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帮助吸收公众存款2295万元;被告人冯某某帮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782.5482万元。
被告人董某某在其所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中,有1500余万元既没有用于生产经营,也不能说明资金去向,另外有198.07万元用于其个人消费支出。
法院判决
湘乡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钟某、杜某某、李某某、冯某某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通过订立广告牌、散发传单资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等方式还本付息,为腾龙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董某某的部分行为系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构成集资诈骗罪。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董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钟某、杜某某、李某某、冯某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李某某、冯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杜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责令被告人董某某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钟某、杜某某、李某某、冯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四年六个月至三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二十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的罚金。并分别追缴违法所得。
被告董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湘潭中院提起上诉。湘潭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我们该如何防范非法集资,避免落入陷阱呢?首先,要了解非法集资常用的手法:
一是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等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二是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参观、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三是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在各媒体发布广告、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四是利用亲情诱骗。有些非法集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有时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规避非法集资陷阱,要做到“三要、三不要”:
一要理性,不要侥幸。天上不会掉馅饼,掉下来的不是“圈套”就是“陷阱”。
二要稳健,不要冒险。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还可能是投资骗局,投一次就血本无归。
三要警惕,不要盲目。“收益丰厚、条件诱人、机会难得、名额有限”都很可能是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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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灿
转自|湘潭中院
来源: 湖南广播电视台公共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