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日报讯 记者宋世伟报道:今日(27日),记者从市消防支队获悉,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火灾隐患与消防违法行为,预防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市消防支队拟出台《佛山市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对在市内发现火灾隐患并举报的市民,予以2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奖励。
《办法》中明确规定,火灾隐患与消防违法行为的有奖举报范围包括: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等六大类别。
市消防支队相关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称,民在日常生活中一旦发现上述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拨打96119专线,或关注“广东消防”微信公众号,点击“随手拍”等多种形式,向市消防支队火灾隐患举报中心投诉火灾隐患。
需要注意的是,《办法》中明确要求,市民在举报时应表明或者注明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详细说明发现火灾隐患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情形,或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重要证据。而举报中心在受理市民举报后,应将举报信息登记在案并转各辖区消防大队按规定核查,核查单位在受理举报后10个工作日内将查处情况反馈给举报人,并报火灾隐患举报中心备案。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中还规定,对于上述六大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经查证后举报属实的,我市消防部门将在举报案件查处结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通知举报人按规定领取2000元至1000元不等的奖金。但需要注意的是,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凭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视为举报人自动放弃。因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有误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无法联系举报人,消防部门结案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取消该次举报奖励。
《办法》还特别指出,对于具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能的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本行业、本系统监管单位的举报、投诉,或者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的举报、投诉,或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已经被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被举报、投诉的社会单位(场所)在举报、投诉前已经进行整改或者积极消除危害后果的等相关情形,将依照《办法》规定不予以奖励。
据悉,该《办法》目前正在公示期,市民如有意见或建议,可通过电子邮箱(916988760@qq.com)或传真(82292309)等方式反馈至市消防支队。
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方式:
(一)来电举报:受理形式为96119电话专线受理,受理时段为工作日8时30分至12时、14时00分至17时30分。
(二)来信举报:举报信箱地址为:佛山市禅城区城门头西路12号市消防支队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中心,邮政编码为528000
(三)来访举报:受理形式为专人受理。来人举报受理时间段为工作日8时30分至11时30分、14时00分至17时30分。受理地点为佛山市消防支队或行政服务中心消防业务受理窗口。
(四)微信、网络举报:关注“广东消防”微信公众号,点击“随手拍”进行投诉,或者登陆网址:http://96119.119cp.cn/frmsjindex.aspx进入广东消防96119火灾隐患举报平台进行投诉。
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奖励标准:
(一)举报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和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经查证属实,按照以下标准奖励举报人:
场所内违规居住3至9人的,奖励3000元人民币;
场所内违规居住10人及以上的,奖励10000元人民币。
(二)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经查证属实,奖励举报人10000元人民币。
(三)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经查证属实,奖励2000元人民币予举报人。
(四)公众聚集场所自动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或擅自拆除、停用自动消防设施的。经查证属实,奖励2000元人民币予举报人。
(五)人员密集场所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经查证属实,奖励2000元人民币予举报人。
(六)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经查证属实,奖励2000元人民币予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