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8478-2020 铝合金门窗
3.5隔声型门窗:空气声隔声性能值不低于35dB的门窗。
3.6保温门窗:传热系数犓小于2.W/(m2·K)的门窗。
3.8保温隔热型门窗:传热系数犓小于2.W/(m2·K)且太阳得热系数犛犎犌犆不大于0.4的门窗。
3.9耐火型门窗: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关闭状态耐火完整性犈不小于30min的门窗。
3.15双金属腐蚀:由不同金属构成电极而形成的电偶腐蚀。
4.1.2类型门、窗按主要性能划分的类型及代号见表1。
5.1.2.1.2 门、窗用主型材基材壁厚
a) 外门不应小于2.2mm,内门不应小于2.0mm;
b) 外窗不应小于1.8mm,内窗不应小于1.4mm。
5.1.3.1玻璃门窗用中空玻璃气体层厚度不应小于9.0mm
5.6.1.1外门窗的抗风压性能分级应符合GB/T31433的规定。在性能分级指标值P3作用下,主要受力杆件面法线挠度应符合表7的规定,且不应出现使用功能障碍;在1.P3风压作用下不应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损坏。
DBJ50T-065-2020《民用建筑外门窗应用技术标准》
3.0.3 铝合金平开窗主型材应采用65及以上系列铝型材。铝合金推拉窗主型材应采用80及以上系列铝型材
3.0.4 铝合金外门窗应采用隔热铝合金型材 其隔热材料应为聚酰胺隔热条或聚氨酯隔热胶,穿条式隔热铝合金型材的隔热条截面高度应不小于24mm。
3.0.5 塑料平开窗应采用65及以上系列的主型材,主型材应采用四腔及以上腔体设计。塑料推拉窗应采用85及以上系列主型材。
3.0.6 铝木复合窗中以铝合金型材为主要受力杆件的平开窗,其铝合金型材部分应采用65及以上系列铝型材。
3.0.7 外门窗透明部分应采用中空玻璃或真空玻璃,其中单片玻璃的厚度不应小于5mm。
3.0.8 组合窗及转角窗的拼樘型材应经过计算或实验验证。拼樘型材两端应与主体结构进行牢固连接。
3.0.9?消防救援窗所用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4.1.7.3 居住建筑户门的空气隔声性能不应低于25DB
4.2.1.3 外门型材壁厚实测值不应低于2.0mm;外窗型材壁厚实测值不应低于1.8mm
4.3.2 玻璃应进行机械磨边处理,磨轮的目数不应小于180,宜采用精磨边。
4.3.3 采用夹层玻璃时,夹层玻璃内外片的单片玻璃厚度相差不宜大于3mm,夹层玻璃宜采用干法加工合成,其夹片宜采用聚乙烯醇缩丁醛(PVB)胶片或离子性中间层胶片;外露的PVB夹层玻璃边缘应进行封边处理。
4.3.4 中空玻璃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空玻璃》GB/T 11944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中空玻璃的气体层厚度不应小于12mm,多层中空玻璃及其制品的气体层厚度不应小于9mm,玻璃的厚度差不宜大于3mm;内置遮阳中空玻璃制品气体层厚度不应小于19mm;
2 中空玻璃可采用金属间隔条或暖边间隔条,不得使用热熔型间隔胶条。中空玻璃间隔条转角处宜采用连续折弯
3 中空玻璃密封应采用双道密封,第一道密封应采用热熔型丁基密封胶,第二道密封应采用聚硫类或硅酮类中空玻璃密封胶。当玻璃的密封材料有结构传力要求时应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
4.4.1 用于安装玻璃的密封材料应选用橡胶密封条或硅酮密封胶。胶条应采用三元乙丙橡胶、硅橡胶等;
4.7.1 外门窗用玻璃垫块应采用模型压成型或挤出成型的硬橡胶或塑料,邵氏硬度宜为80~90的A类橡胶或PVC,不得采用硫化再生橡胶或其它吸水性材料;
4.7.2 铝合金型材与木型材的连接卡件宜采用聚酰胺66或ABS等具有足够强度和耐久性的材料;
4.7.3 铝合金型材与木型材的连接卡件的固定螺钉直径不应小于3.5mm,连接卡件距复合型材端头内角不应大于150mm,连接卡件间距不应大于200mm。
4.7.4 窗型材空腔的填充材料,宜采用聚乙烯泡沫条或低发泡的聚氨酯发泡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