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究竟如何定责?
物业又是否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类似的问题困扰
不少高空坠物案例的受害者们
最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高空坠物引发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这也是上海首例适用《民法典》关于高空坠物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
事情要从2020年12月29日说起,临近元旦,寒潮突然来袭,申城风雨大作,苗先生一觉醒来发现自己爱车的车顶被一只花盆砸坏了,于是立马报警。
由于苗先生所住小区有1000多户居民,且没有固定车位。苗先生停车的位置是在19号楼的西侧,而他本人住在东面。经过观察和分析,苗先生觉得,花盆不可能从很高的楼层掉下来。而他停车的西侧4楼这家人家,恰好种着花。
根据苗先生提供的线索,民警前往4楼的这户人家进一步调查取证。民警对4楼业主家的阳台勘察发现,虽然404室两间房间窗外虽然都放置了花盆,但都用铝合金材料围了起来,并且民警没有发现花盆掉下去的印痕。因此无法证明砸在车上的花盆就是从这家人家坠落的。
无奈之下,苗先生只能自行承担损失,将车辆送去检修。随后,他觉得作为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在小区高空抛物频发的情况下没有引起重视,采取措施,对事情的发生负有责任,而且物业公司没有安装监控,导致实际侵权人无法锁定。
于是苗先生决定状告小区物业公司,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物业公司并不认可苗先生的诉讼请求,公司方表示,苗先生的索赔根本就是找错了人。
物业:无法完全杜绝高空抛物
按道理来说,苗先生没有办法证明花盆究竟是从哪家掉下来,所以他有权向这栋楼这个单元的所有住户追责。但是,苗先生不愿意向邻居们讨要赔偿,一方面因为还有很多户人家阳台没有放置花盆,另一方面他认为主要责任在于物业公司根本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
物业公司则表示,事发当天刮大风之前做过安全提示,如在各单元的公告栏里张贴告示,提醒全体业主检查好门窗、阳台外置物品等,另外还安排了保安人员拿着喇叭在小区里进行广播宣传。
苗先生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和辩解并不买账,他认为物业公司只是做表面文章,并没有深入化解屡次出现的有关高空坠物的顽疾。另外,苗先生还认为由于被告管理不善,导致小区的监控探头缺失,进而致使他无法锁定具体的侵权人。
物业公司表示,他们进场才一年多,之前摄像头破坏严重,公司也正在计划修复。但即便新增了监控摄像,也无法面面俱到,盲区永远都存在,更无法完全杜绝大型社区高空抛物的情况。
那小区里发生的高空抛物事件
赔偿责任究竟应该怎么划分呢?
物业管理企业
在事件没有明确侵权人的情况下
又是不是应当赔偿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法院判决:
赔偿维修费
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物业公司未对高空抛物、坠物的行为采取积极防范和监控措施,而《民法典》中,又增加了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相应的补充责任。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苗先生车辆维修费人民币2400元。同时,人民法院也明确,物业公司此后如果有证据找到实际侵权人,可以向他进行追偿。
主审法官吴文俊表示,在《民法典》颁布以前,类似案件的处理方式是把楼上的住户告尽,但是作为受害者,常常面临举证困难的问题。《民法典》颁布后,又增加了一个物业的侵权补充责任,相当于多了一个救济途径。
吴文俊解释道,从立法导向来看,相关法律规定倡导物业服务企业更加仔细、尽心地履职,建议物业服务企业要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尽可能排除高空抛物、坠物等安全隐患,更好地保护每一位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
综合|话匣子、上海法治报
来源: 文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