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损坏办公物品被公司处罚后怀恨在心,烧毁成品车间货物。记者昨日从掇刀区法院获悉,该男子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赔偿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9万余元。
该男子姓王,今年44岁。2018年8月,王某在掇刀一公司工作时,对待遇不满,将公司的办公物品损坏,后经调解王某赔偿公司4000元钱,并得到公司负责人的谅解,但王某因此怀恨在心。2019年4月15日晚,王某从公司一楼北侧中间的窗户翻入,窜至二楼成品车间内,用打火机点燃车间堆放的货物,导致公司的成品及半成品、铝合金门窗等被烧毁。4月23日,王某在兴隆大道一出租屋内被抓获。4月29日,经荆门高新区·掇刀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烧毁的财物价值合计19万余元。(荆门晚报记者刘国锋 通讯员王国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