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铝合金门窗加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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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套路贷、霸王搬运……温州警方公布十大涉黑涉恶典型案例2、永嘉一民房发生煤气爆炸 周边多户房屋玻璃被震碎3、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7起典型案例曝光

套路贷、霸王搬运……温州警方公布十大涉黑涉恶典型案例

2018-09-27 15:39 | 浙江新闻客户端 | 记者 张亦盈 实习记者 吴昱燊

警方抓捕现场(警方提供)

9月27日9时,温州市公安局召开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展情况新闻通报会。该局相关负责人通报2018年1月至9月全市扫黑除恶工作进展情况;该剧刑侦支队负责人通报十大典型案例、扫黑除恶线索征集等内容。

温州十起涉黑涉恶典型案例

一、乐清陈康旭涉嫌黑恶犯罪团伙案件

近日,乐清市公安机关通过侦查发现并打掉以陈康旭为首的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抓获该组织成员40人,破获刑事案件30余起,缴获枪支7把。

经查,近年来,陈康旭纠集前科劣迹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盘踞在乐清市虹桥镇一带,为攫取非法经济利益,在当地插手建筑工程、KTV等行业,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打压同行竞争人员,插手他人债务纠纷、暴力威胁当地工程项目投标方进行敲诈勒索,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敲诈勒索、聚众赌博、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经济秩序,严重影响了当地群众的人身安全感。2018年6月29日,陈康旭等22人被乐清市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刑罚。

二、瑞安周卫华涉嫌黑恶犯罪团伙案件

近日,瑞安市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发现并打掉以周卫华为首的涉嫌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抓获对象18名,破获刑事案件20余起。

经查,近年来,周卫华纠集前科劣迹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成立了相对稳定的黑恶组织,在瑞安市塘下一带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利用社会势力参与强拆及胁迫塘下小区业主到搬运队处购买水泥、沙石等建筑材料以及铝合金门窗等,严重危害当地社会治安秩序,群众反响强烈。2018年8月,该周卫华等18人被瑞安市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依法判处刑罚。

三、平阳林某贤涉嫌黑恶犯罪团伙案件

2018年1月,平阳县公安机关通过线索排查发现并打掉以林某贤为首的涉嫌黑社会性质性质犯罪组织,抓获组织成员23人,破获案件46起,查扣涉案资产190余万元,涉案车辆5辆,缴获枪支1支。

经查,自2014年以来,林某贤纠集多名前科劣迹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长期盘踞在平阳县麻布镇一带,为称霸麻步镇花边市场的托运行业,攫取巨额的非法经济利益,有组织地多次进行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8人受伤,涉案金额达1221万余元。该组织在当地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经济秩序,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正常生活。

四、苍南白某宝涉嫌黑恶犯罪团伙案件

2018年4月,苍南县公安机关通过排查发现并打掉以白某宝为首的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抓获组织成员35人,破获刑事案件21起,缴获枪支2支以及大量的斧头、狼牙棒、管制刀具等物品,查扣涉案车辆6辆、现金24万及大量的银行卡。

经查,近年来,白某宝纠集多名前科劣迹和社会闲散人员,盘踞在苍南县宜山镇一带,采取威胁、恐吓、暴力等手段控制当地流动赌场、娱乐场所、物流运输等行业。为非法牟取暴利,该团伙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大肆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聚众斗殴、诬告陷害、非法持有枪支、开设赌场、非法经营、故意伤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的生产、生活秩序,影响十分恶劣。

五、鹿城朱某志涉嫌黑恶犯罪团伙案件

2018年1月,温州市鹿城分局通过侦查发现并打掉以朱某志为首的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的涉嫌恶势力犯罪集团,抓获犯罪嫌疑人43人,涉案金额达1000余万元。

经查,自2016年以来,朱某君、朱某志纠集多名前科劣迹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成立温州鑫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该团伙先后向130余人高利放贷,通过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债务、虚假诉讼、扣押汽车,采用欺骗、胁迫、滋扰、纠缠等手段,大肆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活动,致使1名被害人精神失常,3名被害人轻微伤,多名被害人企业倒闭,离乡躲债,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六、瑞安市陈某国涉黑恶犯罪团伙

近日,瑞安市公安局在侦查中发现陈某国等人有强迫地方小区业主交易的嫌疑,经缜密侦查,一举打掉以陈某国为首的涉黑恶犯罪集团,抓获对象18名,破获刑事案件10余起。

经查,2015年以来,陈某国指派、授意该团伙成员通过阻拦、威胁、滋扰等各种手段,驱赶合法物业公司,霸占小区物业管理权,驱赶正常的搬运队竞争对手,霸占小区所有搬运业务,通过威慑、刁难、断水断电等手段,迫使小区所有业主均要接受高价的搬运、拆墙,购买多种高价建材,涉案金额达四百万元以上。今年7月份,该犯罪集团18名嫌疑人被瑞安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七、永嘉胡某涉嫌黑恶犯罪团伙案件

2018年5月,永嘉县公安机关通过侦查发现并打掉以胡某为首的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23名,破获各类案件30余起,缴获枪支5支。

经查,该组织盘踞在永嘉瓯北一带,为确立社会强势地位,攫取巨额经济利益,购置枪支、采取暴利、威胁或其他手段,非法操控瓯北地区娱乐场所,插手民间纠纷,扰乱企业生产经营,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开设赌场、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涉案金额达300多万元,为非作歹,称霸一方,欺压群众,在永嘉县瓯北镇区域形成了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和社会治安稳定,群众反响强烈。

八、永嘉虞某岭涉嫌黑恶犯罪团伙案件

2018年1月,永嘉县公安机关通过侦查发现并打掉以虞某岭为首的涉嫌恶势力犯罪集团,抓获成员8名,破获刑事案件8起。

经查,该团伙盘踞在永嘉桥头一带,为控制桥头运输树脂纽扣边角料行业,利用其在桥头社会上的影响力,胁迫同行退出桥头收购树脂纽扣边角料市场,达到垄断后恶意抬高价格目的,又通过举报威胁等手段,使回收树脂纽扣边角料的炼油厂不敢接收桥头商会组织车辆运输的边角料,而只能接收该团伙运输的边角料,使桥头纽扣企业处理边角料的费用倍增,苦不堪言。该团伙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桥头当地纽扣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危害当地社会治安秩序,群众反响强烈。

九、平阳陈某平涉嫌黑恶犯罪团伙案件

2018年3月,温州市平阳县公安机关通过线索排查发现并打掉以村干部陈某平为首的涉恶团伙,抓获组织成员8人,其中村两委干部5人,村老人协会3人,破获案件3起。

经查,自2017年以来,以村长陈某平等人为首的平阳县海西镇四沙村涉黑恶团伙,为获得非法利益,在平阳县海西镇碧雨桥工地、方源桥工地闹事,阻拦西湾围垦北片堤坝项目的运渣土工程车通行等,多次进行敲诈获利,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经济秩序。

十、瓯海骆某强涉黑恶犯罪团伙案件

2018年4月,瓯海分局通过侦查发现并打掉以骆某强为首的涉嫌恶势力犯罪集团,抓获犯罪嫌疑人32人,破获案件10余起。

经查,2016年以来,该犯罪团伙为攫取非法经济利益,私自购买、改装数辆非法急救车辆,营运未经审批管理的非法120急救车,从事院后护送业务,收取高额报酬。为垄断控制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附一医)等医院的院后护送业务,排斥同行竞争,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医院周边正常的社会秩序,影响恶劣。

【线索举报方式】

1.拨打公安110电话或温州市公安局扫黑除恶专线举报电话0577-89980468;

2.发送短信至公安机关公布的短信举报号码: 12110577;

3.通过信函或直接到温州市公安局扫黑除恶办公室举报。(地址:温州市鹿城区金桥路2号六楼市局扫黑办);

4.通过发送电子邮件到温州市公安局扫黑办工作邮箱举报。(邮箱地址: wzgashb@163.com );

5.通过关注微信公众号“温州刑警”举报专栏线上举报。

永嘉一民房发生煤气爆炸 周边多户房屋玻璃被震碎

温州网讯 昨晚8时50分许,永嘉上塘渭石村一幢4层楼民房发生煤气爆炸,爆炸时房子内存放有50多瓶瓶装液化气。有村民介绍,房东为“无证”煤气经营户,昨晚在操作充放气时产生静电导致意外发生。对于事故原因,当地警方目前暂无回应。

从事故发生现场的照片上,记者看到事故发生民房一楼房体一侧的墙面已被震碎,房屋前散落从二、三楼掉落的被震碎的窗户玻璃,楼上窗台处斜挂着被震出的铝合金窗户边框。当地村民描述,与发生事故的民房相连的隔壁房子,玻璃窗户遭震碎;事故房屋后门处相隔五六米远四间民宅的房门也遭毁坏。

当地村民孙先生说,发生事故的民房是一处“无证”煤气销售点,平时从村外批量采购煤气,再转卖给村民。事故发生时,户主正在一楼作业,“曾有人看到,他穿着专门的防护服,戴着防毒面具在操作充放气。爆炸发生的原因可能是防护服磨蹭产生静电导致。”

事故发生后,户主受伤已被送医,其他人员并无伤亡。对于事故原因,目前警方暂无回应。

本文转自:温州网

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7起典型案例曝光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为督促粉尘涉爆企业深刻吸取近期粉尘爆炸事故教训,学好用好《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切实落实粉尘防爆风险防控措施,逐步实现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不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应急管理部近期公布一批粉尘涉爆企业涉及重大事故隐患和典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例。

01

2024年4月2日,吉林省长春市公主岭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吉林省某家具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车间内旋风机滤筒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二、车间内旋风除尘器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1.9万元的罚款。

02

2024年1月26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可燃性粉尘(糖粉),涉及厂区东侧一期厂房二楼打粉区的2号、3号、4号搅拌机以及南侧贴临的二期厂房二楼车间内的9号、10号搅拌机(检查时处于停用状态),以上两处区域位于不同的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且除尘系统管道互联互通,未及时采取措施整改;二、厂区东北角的1号除尘器及厂区西侧的2号除尘器均未设置风压差监测装置。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项问题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3.125万元的罚款。

03

2024年2月1日,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五金加工厂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加工铝制品,抛光作业产生铝粉尘,除尘采用的一体式湿式除尘机无液位报警装置、无水流量监测装置。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永嘉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1万元的罚款。

04

2024年1月22日,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石狮市某铝制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除尘系统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未及时采取措施整改;二、粉尘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石狮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4.5万元的罚款。

05

2024年1月23日,山东省枣庄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枣庄某乐器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该企业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二、该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关负责人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第一项问题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2万元的罚款。

06

2024年1月26日,广东省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家具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一套除尘系统的木粉尘方形集灰仓、两套木粉尘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等防爆措施;二、打磨区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未及时采取措施整改;三、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黄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能及时检查并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前两项问题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7万元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2.5万元的罚款。

07

2024年3月14日,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成都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未及时采取措施整改;二、干式除尘系统无泄爆、惰化、抑爆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大邑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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