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乡村生活搬入城市生活,一个最大的不同之处就在于私人空间与公共空间界限的模糊。
所以过去那种各扫门前雪的生活在城市中是不合适的,就催生出了业主共同管理社区环境和设施维护的服务,也因此,需要缴纳一定的共有资金。
在2010年的时候,就发生了一起案件,一个业主多年来都没有缴纳相关费用,被其他业主一致同意予以起诉。
一、案情回顾
本案发生于上海市的虹口区的一个社区中,案件的当事人分别是这个社区的业主大会和社区商用房屋的产权人环亚实业公司。
1995年的时候,环亚公司与涉案社区的开发商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约定将在未来建成的房屋中以拆除房屋的面积一比一赔偿给环亚公司。
2004年的时候,开发商的大厦建设完成,环亚公司获得了该大厦一楼和二楼的房屋产权,三楼及以上则分属于其他的业主。
从2004年,环亚公司获得产权至诉讼时,从未向社区业主大会缴纳涉案房屋的维护资金。
2010年的时候,该社区的业主大会启动表决程序,其中超过二分之一的业主都同意起诉环亚公司。
于是,业主大会代表业主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环亚公司缴纳近六万元的物业维修资金。
但是环亚公司认为,其于交房之后就与社区中其他业主完全分离使用,大部分物业服务也均由自己完成,因此不应缴纳。
而且,环亚公司还认为自己入住已经超过六年之久,诉讼时效已经经过,因此更不应当缴纳,但是法院最终没有采纳环亚公司的申辩,判决缴纳。
二审法院也认为这种情况不属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因此维持了一审判决。
二、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文当中,环亚公司所有的房屋与社区内的其他房屋相连,因此应当认定为是社区业主的一员。
作为社区的业主,应当履行其义务,
本文当中的物业维修资金就是业主大会共同通过的一项决定,对环亚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那么这个物业维修资金是什么呢?什么情况下需要缴纳物业维修资金呢?本案中环亚公司以时效抗辩为由拒绝缴纳的做法是否合法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是用于电梯、屋顶等社区中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的维修等活动的财物,是业主的共有资金。
对这部分资金的筹集需要经过业主的共同决定,进行共同决定的组织就是业主大会,由社区内的所有业主共同组成。
在对相关事项表决时,出席业主大会的人至少应当由社区中三分之二的业主参与,而且这些业主所占有的专有面积之和应当不低于所有专有面积的三分之二。
对于是否筹集物业维修资金的表决,应当由上述参与表决的人当中的四分之三及以上的业主同意,并且这些业主的专有部分之和应当占参与表决的业主的四分之三及以上。
对于本案中关于业主大会有关筹集物业维修资金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本案当中并未提及,但是法院也没有进行否定,所以应当是合法的。
而对于除筹集物业维修资金等三个事项之外的其他事项的表决,只需要经过参与业主大会表决的业主的二分之一及以上且这些业主的专有面积占参与表决的人的二分之一及以上即可。
本案当中,业主大会关于对环亚公司提起缴纳物业维修资金的事项因为有关共有财产,而属于这一规定的内容。
本案当中,一个更为重要的争议焦点就在于这种请求物业维修资金的请求能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诉讼时效应当适用于大多数的债权请求权,所以对于本案当中,能否适用诉讼时效,关键就在于这种请求权是不是债权请求权。
人民法院在对这个案件进行裁判的过程中认为,社区的业主大会是一种具有社团性质的组织,业主就是这个社团之中的成员。
成员对社团的所负担的义务是基于业主大会对社区的管理和服务者而产生的,那么就不能认为业主大会的这种请求权是一种单纯的债权请求权。
因此,最终人民法院认为这个案件中并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而判决环亚公司缴纳物业维修资金。
#律师来帮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