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不同类型的董监事会模式英国公司法选举董事

有效公司治理佐构需要法律保驾护航。但是遵纪守法可少保还你不犯偏误,不修给你带来竞争优势。与法规相比,公司治理更是一个公司高层管理和领导问题。董事会是有效公司治理的关键环节,董事会要能代表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有效地发挥其监督和决策作用。

在公司治理的“结构”层面或法律形式上,德国的双层董事会、英美的单层董事会、法国的单层或双层董事会选择权留给股东等,各国有所不同,但是就公司治理的功能,即公司的高层管理实践来看,各个国家之间是趋同的。

世界各国之间公司董事会采取的结构差异很大,大致上可以概括为三种主要类型:单层董事会制、纵向双会制和平行双会制。但无论采用什么样的结构,董事会都要做到如下三点:董事会要尽到其对公司及其所有股东的责任;公司管理要受到董事会的有效监督与指导;董事会要领导公司达到业经认可的公司战略目标。

单层董事会制

单层董事会制,即在股东大会和经理层之间,只有董事会这一个层级和一个机构。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均由股东直接选举产生,二者被纳入单一结构里。所有董事都有平等的地位,共享集体决策的责任。由于设置了强有力的非执行董事,这一类型董事会可以负起广泛的职责。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代表股东利益监控公司运作。但是董事会自身也可以实际执行管理职责。公司法的规定是“公司是由董事会或者在其指导之下进行管理的”。董事对股东负有勤勉和忠实两项基本义务。为了避免董事进行业务决策时对风险的过度规避,法律上设置了“商业判断准测”来保护董事。

单层董事会是目前世界大公司中的主流模式。这一模式存在于英国及其他受英国传统影响的国家。除德国、奥地利和荷兰之外,绝大多数的欧洲国家通常也是实行这种英美模式的单层董事会制度。

纵向双会制

纵向双会制下监督功能和管理功能分设。监督董事会或者说“上层”,由股东选举产生,全部是非执行人员,一般主要关注于监督和指导公司管理层。管理董事会或者说“下层”,由执行人员组成,由上层的监督董事会选聘。该模式主要存在于欧洲大陆国家,如德国、奥地利和荷兰。法国和芬兰分为两种模式,大型公司多采用纵向双会制,中小型公司多采用单层董事会制。

最有代表性的纵向双会制是实行资本和劳动共同决策制的德国大型公司。根据1976年的共同决定法案,员工超过2000人的企业,监督董事会成员要由一半股东代表和一半员工与工会代表共同组成。股东选举监督董事会中的股东代表和监督董事会的主席。监督董事会由3到21人组成。一人可以担任的其他公司监督董事会席位最多为10个。

由股东和职工及工会代表组成的监督董事会和由经理人员组成的管理董事会是上下级、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在监督董事会上资方和劳方就会达成有关决议,下达到管理董事会(经理层)是一个统一的意志。管理董事会在监督董事会的领导和监督之下,全面负责执行活动。英美公司治理文献中称德国公司为双层董事会制度,决策、监督与执行完全分开。英美国家为了学习德国公司制度的这一优点而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形成了单层董事会的二元化趋势。

纵向双会制的一个关键特征是上层的监督董事会拥有任命和撤换下层的管理董事会成员的权力,这使其与独立董事日益增多的单层董事会制之间在功能上是明显趋同的,而与下面的平行双会制中的监事会侧有着本质上的不同。

纵向双会制中下层的管理董事会由首席执行官(主持会议)和执行经理层组成。管理董事会中,首席执行官和执行经理人员负有同样的职责,就是作为管理董事会成员在同一层次上监控公司的业务活动。这与一些单层董事会结构公司在董事会之下所设集团管理委员会是有所不同的。

平行双会制

平行双会制下也是监督功能和管理功能分设。“董事会”主要执行管理功能,同时负有对经理层的监控职能,与董事会地位平行的监事会没有管理功能,只是执行对董事会和经理层进行监督的功能。虽然这种平行双会制和上面的纵向双会制都可以归为双会制,但是二者之间有着本质性的不同。这里的监事会和董事会成员均由股东选举产生,地位平等,谁也不能撤换谁。中国属于这种类型。

日本有两种董事会类型。一种是“委员会制公司”,不设监事会,但要在董事会下设立由外部董事任职的审计、薪酬和提名等三个法定的董事会委员会,可以归为上面的单层董事会制。日本的委员会制公司董事会与欧美国家的单层董事会制之间的一个差异是,前者的审计、薪酬和提名等三个董事会委员会是公司法定机关,后者的所有董事会委员会均非公司法定机关,而是源于上市规则或者公司治理最佳实践的要求。

日本的传统型公司,要设立平行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属于平行双会制类型。这类与董事会平行设立监事会的日本公司董事会,与中国的平行双会制之间,也有一个差异,就是日本不要求这类公司董事会再设立法定的董事会委员会,尤其是不需要再设立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这类公司的董事会委员会设立属于公司的自愿行为。

德国的员工代表进入监督董事会

德国实行共决制的企业主要是资合性质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这两类公司中最基础的决策机构都是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在这个层面上并没有设立员工的参与通道,员工参与共决的是下一个层面一监督董事会。

德国的监督董事会或有简单译作监事会的,实际就是英美公司中的董事会。监督董事会成员任命和考核下一层的管理董事会或说是经理层的成员。员工代表进入监督董事会,也就有了与其他监督董事会成员一样的任命和考核公司管理董事会和经理层人员的权利。

德国的员工代表进入监督董事会,有三种类型或说三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雇员超过2000人的资合公司实行的“对等”模式,监督董事会成员中股东代表和员工代表要各占一半,但主席要由资方人员担任。这种模式下,如果监督董事会表决出现僵局,将进行第二轮投票,而第二轮投票时,主席拥有两票,这使资方还是拥有实际上更大一些的权利。

第二种是在矿山和钢铁企业中实行的“对等加一”模式,监督董事会由同等人数股东代表和员工代表,外加一位中立人士组成。如果双方不能就这位中立人士的人选达成一致意见,其最终的决定权还是在公司股东大会,因此一般情况下雇员方会妥协。

第三种是在500人到2000人之间的资合公司中实行的“三分之一”模式,雇员方有权决定三分之一的监督董事会席位,监督董事会成员人数要是3的倍数。

除上述三种有雇员参与监督董事会的公司之外,雇员人数在500人以下的企业,不需要有雇员参与公司监督董事会,可谓是德国第四种类型的公司监督董事会。这类公司数量最多。

此外,德国还有一种“倾向性企业”,无需雇员参与监督董事会。所谓倾向性企业,是指那些其宗旨为政治、宗教、教育、慈善、科学、艺术等的企业,包括“报道和表达意见为目的”的企业,如新闻企业等。

中国公司的监事会

监事会是中国公司必须设立的公司监督机关,承担很多在英美单层董事会制度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职能。中国公司在内部监控制度建设方面,要协调好监事会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之间的职责分工。

将管理决策权力和监督检查权力分立,在股东会之下平行设立负责管理公司的董事会和负责监察公司运作的监事会,是一种现代外部审计制度没有得到充分发展之前的早期制度安排。如英国东印度公司,在由股东选出的19人组成的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的同时,另外由股东选出了7人组成监察人委员会。但是,随着现代公司法和公司制企业的发展,英美国家发展出了一套成熟的外部审计制度,早期的公司监察人角色演变为公司内部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外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制度。

中国公司法延续了早期公司的“董事会一监事会”平行设置做法,同时又引入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外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制度,这在制度设计上就导致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公司监事会之间的职责冲突。相比之下,日本的公司治理改革中,通过允许公司自主选择采用新型的委员会制公司形式(通过设立外部董事为主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废除公司监事制度),或者保留传统的董事会和监事制度并存的公司形式(需要引入外部监事),有效解决了这一问题。

监事会是中国公司机关中地位比较尴尬的一个机构。董事会得到股东大会的授权任命经理人员、管理公司事务,自然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督和控制经理人员行为的职责,监事会的监督职责就显得有些空洞。引进独立董事制度,明确地将一些具体的监督职责赋予了独立董事之后,监事会对于经理层的监督和作用空间更少了。监事会监督董事会这一职责,一直就是有名无实。监事会作为董事会的平级机构,并没有任命、考评董事行为的权力。实际运作中,监事会人员的配备往往又低于董事会,监事的个人地位和影响力都相对小于董事,使其更难以实际发挥有效作用。

与董事会平行设置的监事会作为中国公司特有的内部监督机构,在引进了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度之后,如何有效地发挥作用,是中国公司一直在自己摸索的一个问题。监事会要避免成为摆设,又要避免与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发生职责冲突。监事会逐步从内部人员为主,转变为外部人员为主,是近年来中国公司中普遍出现的一个趋势。

监事会与董事会面临着同样的一个“信息与独立性”矛盾,外部监事和外部董事有独立性,但是信息不充分,内部监事和内部董事信息充分但是没有独立性。为了提高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独立性,需要提高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所能享有的信息质量,而这与公司财务、审计以至整个内控制度的完善都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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