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嘴”荐股可认定为操纵市场,违法所得达50万元即可追刑责——
从严打击证券期货市场违法犯罪行为
证券期货犯罪案件逐年上升
明令禁止操纵市场和“老鼠仓”
操纵市场和“老鼠仓”是证券期货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证券法》第77条明确将操纵市场列为禁止的交易行为,并规定了连续交易、对倒、自买自卖三种证券市场操纵类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70条对期货市场操纵行为作了专门规制,列举了连续交易、对倒、自买自卖和囤积现货等4种期货市场操纵类型。“老鼠仓”是资本市场中严重的背信行为,损害了金融行业的信用根基。《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老鼠仓”行为。
中国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程合红表示,依法查处操纵市场、“老鼠仓”是证券期货监管执法的重点。2015年以来,证监会依法严厉查处操纵市场和“老鼠仓”违法行为,对操纵市场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07件、市场禁入决定8件;对“老鼠仓”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7件、市场禁入决定4件。对于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证监会重视对操纵市场、“老鼠仓”违法行为的监测、预警和防范,推进监管关口前移,打“早”打“小”。其中,包括加强日常监管,大力推进“看穿式监管”和账户实名制工作;持续强化交易所一线自律监管,健全对异常交易行为的快速反应机制;加强资本市场监管执法科技化建设,进一步推进跨市场监测监控;深化与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监管协作,发挥监管合力等。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司法解释的出台为全面查处操纵市场、“老鼠仓”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证监会将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切实贯彻执行两部司法解释规定,依法严厉惩治操纵市场、“老鼠仓”违法犯罪行为,为平稳推进科创板试点注册制,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六种操纵市场行为得到明确
同时,对以下几方面也作了修改和调整。一是针对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重大事件操纵、利用信息优势操纵等其他操纵证券行为,综合考虑这些操纵手段的行为特点和发案态势,增加规定以证券交易成交额作为入罪标准。 二是在连续交易操纵的入罪标准中,将持股比例由30%调整为10%。这主要是考虑到,过去个股盘子普遍比较小,且并非全部为流通股,30%的持股比例有一定合理性。随着股权分置改革落地,目前个股盘子普遍比较大,且大部分为全流通股,30%的持股比例在现实中很难达到。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持股5%以上的属于大股东。考虑到目前仍有部分股票没有实现全流通,同时也要为行政处罚预留空间,司法解释将持股优势的比例确定为10%。
来源:中国长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