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等应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

央行: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等应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

自11月1日起,《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已正式实行,金融控股公司需对其董监高任职条件和备案管理等在制度层面进行明确和规范,促进专业管理队伍的形成,规范公司运作,防范经营风险。

11月2日,央行官网消息称,央行借鉴国际经验,并参照国内金融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董监高的规定,研究起草了《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

《董监高规定》共分为五章30条,坚持在监管标准总体不降低的前提下,建立符合“放管服”改革精神的备案管理制度,结合金融控股公司特点,明确董监高任职条件,强化持续监管。

一是明确监管主体。人民银行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进行备案和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下,负责住所地在本辖区的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的备案和监督管理。

二是设定任职条件。通过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明确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的任职条件,并且根据职务特点提出有针对性的任职条件,如对董事长、总经理等工作年限要求较高。比如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应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从业记录。结合金融控股公司特点,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人员构成提出针对性要求,如所控股金融机构含商业银行的,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应分别至少有一人有该领域任职经历,要求从事相同类型金融机构工作不少于5年,且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同等及以上职务不少于3年,或在相应金融管理部门担任相当管理职务不少于3年。

三是加强任职管理。《董监高规定》对董事长、总经理、独立董事等部分职务设定任同一职务时间上限,独立董事在同一家金融控股公司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年,且最多同时在两家金融控股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对兼职和代为履职等行为也进行规范,明确代为履职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并提出公示要求,董监高的聘任或者解聘情况应当通过公司官网公示。

四是规定备案流程和材料。明确董监高人员的任职统一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并对董监高任职备案时间、材料内容和形式等作出规定,同时规定不需备案的改任、兼任情形。

五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相关人员的任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审核材料、考察谈话、调查从业经历等方式对相关人员的任职条件进行核查。通过现场检查及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对相关人员实行建档管理,及时记录有关监督检查事项。

六是明确管理手段。一旦出现相关人员不符合任职要求的情形,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要求限期改正,并视情况采取记入信息系统、出具风险提示函、监管谈话、要求对相关人员限期调整、实施行政处罚等措施。法律、行政法规及《金控办法》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金融控股公司依照金融机构管理,且与单一金融机构相比,其专业性强、复杂程度高。按照专业适当性原则,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应当具备金融管理知识、风险管控能力及合规经营理念,与其担任的岗位相适应,以确保能够履行职责和形成客观正确的判断,更好保护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央行表示,这也是主要国家和地区对金融控股公司及金融集团的普遍要求。

谈及此次监管文件的亮点,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此前两份基准文件侧重于准入层面,《金控办法》主要阐述了中国人民银行在穿透监管中发挥的作用,并未提及分支机构与行政处罚。此次对相关人员不符合任职要求的情形可限期调整、实施行政处罚等措施,实际上释放出了一个明确的监管信号。未来金控公司其他配套细则方面也将由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事中、事后监管,一旦出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实施行政处罚等措施。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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