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被丈夫骗百万 婚后财产分割方法
婚后被丈夫骗百万 婚后财产分割方法
摘要
【 婚后被丈夫骗百万 婚后财产分割方法 】女子结婚一定要看准对方是一个什么样的人,有些人假装和你结婚其实是有目的的,有些人看中的是你的财产而不是你的人。近日,上海的一......【婚后被丈夫骗百万 婚后财产分割方法】女子结婚一定要看准对方是一个什么样的人,有些人假装和你结婚其实是有目的的,有些人看中的是你的财产而不是你的人。近日,上海的一个女子刚刚和丈夫结婚就被骗走了上百万,她在领结婚证时是带病登记结婚,当时是用指纹代替签名。如今,女子欲上诉要求撤销登记却犯了难,法院两次审理都驳回她的请求。
对于*大多数新人来说,结婚登记都须亲自到结婚登记机关签名认可。因行动不便但不属法律禁止结婚的新人,用指纹代替签名则属特例。*例用指纹代替签名登记结婚的新娘许燕(化名),声称丈夫王敏(化名)在她患病后骗取了她百万财产,而状告静安区民政局,要求撤销她与王敏结婚登记行政行为,但一审、二审她的官司都输了。
带病结婚登记
许燕在事业上小有成就,名下有两家公司,有过离异经历后,身边一直缺少关心的伴侣。2013年7月,她在网上认识了一位男性朋友王敏,随后二人很快进入热恋阶段。同样有过离异史的王敏,一直无正当职业,但她却一直喜欢对方的甜言蜜语。在恋爱期间,对方的追求令她很陶醉,也承担了对方全部吃用开销。
2014年,许燕渐渐开始出现嗜睡现象,也曾看中医调理,但头晕的病情一直未见好转,并先后发生两次驾车追尾的交通事故。直到2015年2月,她渐渐出现了走路不稳、生活自理困难。同年4月9月,她在家中摔倒致半身不遂,不能正常行走。
2015年4月16日,王敏用轮椅推许燕去了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在经过一个多月的治疗后,许燕的病情有所好转,但却发现了丈夫王敏的许多恶行,看中的是她的钱而不是她的人,许燕的近百万财产也在短短一个多月的时间里被王敏骗走挥霍。
上诉要求撤销登记
仅仅在登记结婚2个月后,许燕已不愿意再接受王敏这个丈夫。
据许燕介绍,自己具有大专学历,完全具有签字能力。但婚姻登记中心发放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签名一栏中出现的却是她的指纹,而非她本人签名。她认为结婚登记员用她指纹代替签名,违反了《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许燕说,当时她因患疾病在医院接受治疗,已失去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她根本就不记得4月16日那天发生了什么事情,与王敏去登记结婚也并非其个人意愿。她认为,自己与王敏的登记行为应被视为无效。
2015年7月13日,许燕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撤销静安区民政局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的她与王敏的结婚登记行政行为。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法庭上,面对许燕的诉求,静安区民政局辩称,许燕与王敏登记结婚时,许是被轮椅推进来的,当时婚姻登记员提醒可改日再来办理,但许燕与王敏异口同声说:“今日是他俩选好有纪念意义的日子,不能改变的。”事后还在登记员指导下拍了合影照,填写了“婚姻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和“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因许燕称摔跤之故无法书写,要求按指纹代替签名。婚姻登记员看她确实无法书写自己名字,才同意让她按指纹,这符合当时的客观情况。整个过程中,婚姻登记员问到两人个人情况及结婚意愿,许燕都能准确回答,条理清晰。民政局认为,二人结婚登记行政行为符合实质和形式要件,合法有效,请求法院驳回许燕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在2015年4月14日,许燕因行走时摔倒,之后出现了行走不稳、右侧肢体无力等症状至上海某三甲医院治疗,检查时许燕意识清楚。婚姻登记中心称,许燕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登记时,她是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也未能提供她前往婚姻登记中心登记结婚时,是受到了王敏胁迫而前往办理结婚登记的证据。
法院认为,在法律、法规等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通常指纹和签名享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静安区民政局结婚登记中心在办理结婚登记过程中,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许燕的诉讼请求。#p#副标题#e#
婚后财产分割方法
随着新婚姻法的实施,以前的婚前个人财产经过一段时间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条款被取消。因此,婚后财产分割的只能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分割的一般原则是:平均分配。但是由于生活的复杂性,生活中的夫妻双方很难达到条件相等的情况,总会发生一方较弱、一方出轨、一方家暴等等情况。因此,在分割夫妻婚后的共同财产时,按照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无过错方、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方便生活等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所以,婚后财产分割并非像法律规定的那么简单,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分割。
三、婚后财产如何分割的例外情况:
随着房价的高涨,很多男女在结婚时会将房子作为考虑的重要条件,导致正常的婚恋观受到严重冲击。离婚夫妻房产分割时,也会遭遇到种种难题,造成不公现象的发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婚后取得房产的一种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
1、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产应认定为服役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在此种情况下,获得的房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计入共同财产的分割。
2、 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该房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此时,也可将自己占有的份额视为个人财产,婚后财产分割时不参与分割。
明确了婚后财产哪些属于分割的范围后,按照法律规定的分割原则对婚后财产进行分割,看似简单,其实不然。幸福的家庭是一样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因此,谁家的情况是怎样的,只有当事人知道。并且,有些夫妻之间还有一些难言之隐,即是闹上法庭请求分割婚后财产,也会因为一方或双方隐瞒事实,造成不公。因此,在事情复杂时,可以选择请求律师的帮助,*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哪些财产是婚后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财产如未约定归属的,属于夫妻一方婚后个人财产:
1、 一方婚前的财产;
2、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
3、 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以上财产属于夫妻一方婚后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在转化为共同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时,不计入分割范围。
、哪些财产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时分割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资、奖金;
2、 生产、经营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 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6、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7、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8、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9、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