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基金若不“革故”何以“鼎新”
公募基金若不“革故”何以“鼎新” 更新时间:2010-12-3 7:46:01 最近有人提出:“公募基金改革的方向不在于‘革故’,而在于‘鼎新’。”这个说法听起来很好听,似乎很看重基金创新,可细一回味却着实让人费解:公募基金的一系列问题既然无不由于体制性的纠结而不得不需要改革,那不“革故”又何以“鼎新”? 如果起个新名称也可以算是“创新”,这几年,我国公募基金或许真可以说得上是“日新,又新,常常新”了。不过,让人遗憾的是,新名称新基金的不断出现除了意味着基金规模持续不断的新扩张之外,不仅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基金管理费向上,投资收益向下”的基本特征,反而使得“‘排名战’你死我活,‘跳槽经理’越来越多”的乱象愈演愈烈。这足以说明,光有形式上的表面化创新,解决不了现有公募基金根深蒂固的体制性顽疾。对于公募基金,需要的不是不痛不痒的技术性改良,而是“伤筋动骨”的体制性改革。也就是说,不痛下体制性改革的决心,也就谈不上真正意义上的创新。 本该以“专家理财”为立身之本的公募基金,之所以只有“靠天吃饭”的本领,避免不了周期性亏损的厄运,显然不能光从资金管理或人才管理的因素方面去找原因。公募基金现在不发行则已,一发行就是几十上百个亿,其融资优势显然不是私募基金所可以比拟的,可见它缺的并不是资金。以人才而论,公募基金也许可以说得上是中国基金业的“黄埔军校”。只不过公募基金的人才留不住,即使有了人才也不容易发挥出好的作用,原因并不在于没有一种私募基金那样的考评和激励制度,使得基金经理业绩与收入形成巨大的反差,而是在于在借助体制性的优惠照顾取得了得天独厚的垄断性市场资源配置优势的同时,也无可避免地接受了与生俱来的体制性制度藩篱的局限。 被赋予了“市场稳定器”的历史使命,或者就是中国公募基金所具有的与众不同的体制性特征的深层次原因。而国有金融公司对基金公司的过度垄断,不能体现基金市场的充分竞争,则是公募基金目前在其运行机制上往往落后于私募基金的主要症结所在。 现行制度规定基金公司按规模提取管理费,利益驱动使得基金公司不能不争先恐后上规模;而发基金上规模的先决条件并不是业绩而是排名,这就使得基金公司不可能不把排名放在第一位。既然可以靠争排名、上规模换来可观的无风险管理费收入,提高投资业绩,那做好客户服务自然也就等而次之,进而可以被忽略了。在这种情况下,基金规模越大,往往越会放大现行基金管理费制度下的价格垄断、权利和责任不对称、收益与风险不对称等弊端。在这里,代表着资源错配意义的“公”字,在某种程度上与其说是公募基金的长项,还不如说成了它的短板。 由于公募基金的弊端主要不是表现在资金运作水平和创新能力的不足,而是体制性制度弊端的局限和制约,因此,公募基金的改革,笔者以为,绝不是像“向私募基金看齐”那么简单。要走出现行制度体制性局限的“围城”, 公募基金改革决不能再像以前那样一味地“头痛医头,脚痛治脚”。如果不能以市场化、法治化为方向,以发行体制、公司治理机制为突破口,大刀阔斧地推行基金体制的市场化改革,那么,“不在于革故而在于鼎新”的所谓公募基金改革,不要说不可能真正做到“向私募基金看齐”,即使从形式上勉为其难地去看齐,至多也就是又重新回到以往那种越改革越“四不像”的老路上去而已。 笔者认为,在基金体制上,只有是不是更有利于市场竞争的区别,没有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何种体制更好之分。因此,基金发行制度改革的方向,只能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市场化,最终由现行的审批制改为市场化的注册制。这就要求坚决改变公募基金“一基独大”的局面。在还给阳光私募基金以合法生存的市场地位的同时,也应当允许民间资本参与组建和控股基金公司。至于基金的管理形式,也有必要引进国际市场通行的公司制模式,由独立董事和职业经理人为主体构成更适合市场化运作的全新的信托方式。只有这样,基金产品的发行才有可能在满足市场对投资理财产品需要的同时,更好地体现投资工具的更新和盈利方式的创新。基金经理评价体系只反映基金和基金公司大股东利益而不体现基金投资者和持有人意志的模式,也才有可能真正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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