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公司股权(法院能查封公司股东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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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公司股权(法院能查封公司股东财产吗)

本文目录

  1. 股东股权被法院查封后,是否还具有权东的权力
  2. 查封股权的最新规定

一、股东股权被法院查封后,是否还具有权东的权力

1、具有股东的权利,但不得行使。所谓股权就是指:投资人由于向公民合伙和向企业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股权一般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

2、自益权是专为该股东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股息和红利的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等;共益权是为股东的利益并兼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表决权、请求召集股东会的权利,请求判决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权利、账薄查阅请求权等。

3、一般而言,法院查封股权的目的有二:

4、一是为了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股权亦是财产权的一种);

5、二是为了防止债务人财产的减少。

6、基于此种观点,如果让被查封股权的股东继续行使其股权的话,势必会影响到其所持有股份的价值。

7、综上,查封并不会使股权发生移转的效果,但是,查封行为已将股权冻结,因此权利人不得行使股东的权利。

二、查封股权的最新规定

1、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而是由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

2、禁止该部分股权对转让、由法院强制执行拍卖或变卖等措施。

3、在获得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下,可以直接裁定该查封的股权对外转让。

股权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与其拥有的股票比例相应的权益及承担一定责任的权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对股权的查封和冻结的措施规定如下:

51条: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对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人民法院可从有关企业中提取,并出具提取收据。

52条: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53条: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54条:被执行人在其独资开办的法人企业中拥有的投资权益被冻结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转让,以转让所得清偿其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

人民法院也可允许并监督被执行人自行转让其投资权益或股权,将转让所得收益用于清偿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55条:对被执行人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在征得合资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的批准后,可以对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予以转让。

如果被执行人除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股权以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他股东又不同意转让的,可以直接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但应当保护合资他方的优先购买权。

56条:有关企业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冻结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或擅自为被执行人办理已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造成已转移的财产无法追回的,应当在所支付的股息或红利或转移的股权价值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在一定的情况下需要对股权进行查封和冻结。一般这种情况是股东权益的所有者需要支付一定的债务。如果股东权益者应该支付的债务而没有能力支付时,可以将股权作为一种支付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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