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加大对发行人监管引导投资者树立风险自担意识

上交所:加大对发行人监管引导投资者树立风险自担意识

根据证监会的总体安排,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自2020年3月1日起实行注册制。3月1日,上交所正式发布《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相关业务安排的通知》。就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的业务安排,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之后,在优化发行上市审核工作的同时,上交所将继续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方向,加大对发行人、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管,引导投资者树立风险自担、责任自负的意识,推动各方参与主体归位尽责,推进债券市场司法救济和投资者权益保护,与各方共同建立公司债市场良好的投融资生态。”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2015年以来,证监会深化“放管服”改革,对公司债券发行制度进行了市场化改革。在证监会领导下,上交所秉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遵循债券市场特点和发展规律,切实贯彻注册制理念开展公司债审核工作,着力提升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5年来,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建立了由证券交易所上市预审核、由证监会采用简易核准程序的发行监管制度,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健全了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信息披露制度和投资者保护制度,公司债券市场取得长足发展,市场稳健运行,得到市场广泛认可。

截至2020年2月底,上交所累计发行公司债券近10万亿元,年均发行量超过2万亿元,公司债券市场落实国家战略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显著提升,市场化、法治化改革取得积极成效。总体来看,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已具备较为成熟的实践和制度基础。

新证券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进行了明确,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法定条件进行了修订。新证券法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制度的修订,充分考虑了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的差异性,体现了债券市场的特点与规律,凝聚了各方共识和实践经验。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将核准制改为注册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发行上市审核,由中国证监会进行发行注册。二是对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条件作出调整。新增“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条件,删除了“最低公司净资产”“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等条件。《国办通知》同时明确,发行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除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三是对公司债券申请上市交易条件作出调整,删除了“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等条件,授权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债券上市条件作出具体规定;四是完善了持续信息披露要求,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范围,对重大事件披露内容作出具体界定;五是压实发行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律职责。明确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在欺诈发行等行为,以及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责任人员在应尽未尽职责等方面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做好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衔接安排,平稳有序推进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按照证监会的总体安排,上交所发布了本次《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重点关注证券法、《国办通知》规定的发行条件、上交所规定的上市条件及证监会和上交所有关信息披露要求,督促发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内容。二是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募集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审核流程和时限、发行及上市安排参照现行规定执行。三是要求发行人、承销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按照证券法、《国办通知》等规定履职尽责,明确主体责任。四是明确衔接安排,3月1日前上交所已受理的项目按现行规定完成上市预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对于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之后,上交所在自律监管方面有哪些配套措施的问题,上述负责人表示,一是加强信息披露,进一步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发行上市审核制度。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上交所将在关注其是否满足发行、上市条件的同时,重点以信息披露审核为核心,督促其充分披露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二是申报即纳入监管,继续压严压实发行人和证券服务机构责任。发行人诚实守信、证券服务机构勤勉尽责是公司债券注册制改革的重要基础和保障。上交所将督促证券服务机构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和核查把关责任,切实发挥“看门人”的作用。对于涉嫌财务造假等信息披露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交所将采取监管措施,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切实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后,按照“急用先行”原则,上交所以发布《通知》的形式明确了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的有关安排。后续,上交所将在证监会的统一部署下,扎实推进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有关的配套规则修订、市场组织、服务培训等工作,进一步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审核效率,推动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改革的平稳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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