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地试点出口收入存境外
四地试点出口收入存境外 更新时间:2010-8-22 0:12:19 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今年十月一日起,在北京、广东、山东、江苏四个地区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试点。试点期间每个试点分局核定的试点企业总量不超过10家。且试点企业存放境外出口收入的年度总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出口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内地媒体称,开展该试点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经常项目下资金净流入的压力。 据悉,试点期限一年,试点地区的国家外管局分局应按相关规定审核申请企业资格,并根据当地实际和辖内企业申请情况,分期分批确定试点企业名单。《试点办法》中规定,境内企业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应该具备进出口规模较大、具有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的真实需求、财务状况良好等条件。 外管局在六月中旬公布将在部分地区开展政策试点,允许境内机构将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出口收汇留存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