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万达电影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万达电
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独立意见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期间,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各方积极有序的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各项工作。
公司董事会在股票停牌期间,充分关注事项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根
据相关规定,停牌期间至少每 5 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间的进展
公告。
我们认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延期复牌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延期复牌,并同意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
的议案》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过
程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
审计意见,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
年度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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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签字页)
独立董事:
何德明 吕随启
2017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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