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被告人职业和强制措施
被告人刘倩x,女,1990年10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
案发前系万达财富信用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员
,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2月3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同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法院查明事实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刘倩x伙同
崔尚飞(另案处理)等人【经常有另案处理的情况,说明本案同案犯也未能逃脱法网】
,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以万达财富信用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万达财富基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万达财富(北京)新媒体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等名义,
以投资影视项目、转让股权等可获高额返利为由
,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定期还本付息,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其中被告人刘倩x参与非法吸收报案集资参与人资金人民币
1200余万元,上述集资款项绝大部分已损失。后被告人刘倩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刘倩x的家属代为退缴人民币126万元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倩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集资参与人的证言、报案材料、回购承诺函、投资合同、股权转让协议书、收款确认书、刷卡凭证等材料,辨认笔录,银行交易明细,工商登记材料,汇款凭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及被告人刘倩x的供述、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案判决缓刑的法律评判【从犯+认罪认罚+全部退缴违法】
被告人刘倩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另鉴于被告人刘倩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接受处罚,且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故本院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被告人刘倩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二、在案之人民币一百二十六万元,用于退赔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集资参与人名单另附)
田律师小结:
非吸案件中的业务员,只要能被认定从犯地位(非吸金额特别巨大除外),如果能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部退缴违法所得,特别是缓刑适用中,全退之功不可没。此案再次印证了法院判决的态度和逻辑。同时我们结合最新的几个业务员判决案例加以对比,更能作出法律确信。
1、【部分退缴 无缓刑】
(2021)京0105刑初1831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经统计,被告人李宏x业务员参与非法吸收报案集资参与人资金人民币320余万元,造成上述报案集资参与人损失人民币270余万元。后被告人李宏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李宏丽的家属代为退缴人民币40万元在案
【部分退缴,退缴不足】。
判决实刑如下
:
一、被告人李宏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李宏丽违法所得,用于退赔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集资参与人名单另附)
三、在案之人民币四十万元,用于执行本判决第二项。
2、【全部退赔获得缓刑】
(2021)京0105刑初2266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案发前系中逢昊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业务经理,
经审计,共计吸收140余名投资人人民币3900余万元,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360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刘桂x参与变相吸收资金共计400余万元。后被告人刘桂x于2021年4月1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被
告人刘桂玲全部退赔人民币共计40万元,现已扣押在案。
判决缓刑:一、被告人刘桂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在案之人民币四十万元,用于退赔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集资参与人名单另附)
3、【无退赔即使非吸金额较小也全部实刑】
(2020)京0108刑初794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在此期间,
被告人张志x、刘x、丁x、吕美x作为中联硅谷海淀区分公司业务员,
通过线下公司向他人宣传公司理财项目、协助投资人与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积极参与公司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具体分述如下:
被告人张志x于2017年入职×公司,案发前系×海淀清河分公司业务员,其任职期间实施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为
人民币200余万元。
被告人张志x于2019年8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刘x于2017年入职×公司,案发前系×海淀中关村东路分公司业务员,其任职期间实施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为
人民币200余万元
。被告人刘x于2019年8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丁x于2014年入职×公司,案发前系×海淀分公司业务员,其任职期间实施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为人民币
200余万元。
被告人丁x于2019年8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
怀孕生子,中止审理】
吕美x于2017年入职×公司,案发前系×海淀中关村东路分公司业务员,其任职期间实施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人民币
900余万元
。被告人吕美x于2019年8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志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刘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被告人丁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四、追缴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相应集资参与人。(详见发还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