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实发展: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曹文龙实业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748 证券简称:上实发展公告编号:临 2016-09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989 号)核准,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公司”)采用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335,523,659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1.63 元。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为 3,902,140,154.17 元,其中包括货币资金 3,762,880,154.17 元和曹文龙

持有的上海龙创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9,181,978 股股份,扣除保荐承销费人民

币 40,000,000.00 元后的货币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3,722,880,154.17 元,已由主承销

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于 2016 年 1 月 19 日汇入公

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前述募集资金的

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16 年 1 月 20 日出具了上会师报字(2016)第 0078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的要求,公司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中支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第一营业部(以下统称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于 2016 年 1 月 26 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截至 2016 年 1 月 19 日,公司募集资金

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 金额

账号 用途

开户行 (万元)

收购上海上投控股有限公司

限公司上海长宁 310066331018800004832 340,000

100%股权

支行

收购上海龙创节能系统股份

限公司上海市中 11014923357002 30,000

有限公司 42.3549%股份

支行

用于对龙创节能增资偿还银

上海浦东发展银

97990155300001731 2,288.02 行借款并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行第一营业部

及支付相关发行费用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由于公司及保荐机构与 3 家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署的协议各项条款均

无实质差别,为避免重复披露,故将协议主要内容合并披露如下: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海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海通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海通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海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海通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

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昊、缪佳易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

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海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

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 3 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

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海通证券。

6、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

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海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海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书面通知

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8、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或向海通证券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

方面终止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专户或公司在海通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三方

监管协议并注销专户。

9、海通证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监管协议

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海通证券三方法定代表

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

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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